锦州男子买房5年,发现是抵押房,为何开发商不构成刑事诈骗呢?

2023-06-20 11:17:19    来源:德先生谈古论金

现在卖房纠纷越来越多,一般民众认为买开发商房子可能最保险,那么假如开发商在卖房之前已经将房子做抵押,但是隐瞒情况将房子卖给民众。现在法律上只认可欺诈,属于民事纠纷。但是如果个人将房子抵押后再卖给他人,有可能构成刑事诈骗要坐牢。大家觉得这种区别合理吗?


(相关资料图)

最终造就的情况就是,有些开发商故意这么干,一方面得到了2倍房产的现金流,另一方面即使被发现也仅仅是退款,或者交房解除抵押。但是最近推上热搜的锦州一单买房纠纷,房地产商不但将房产抵押,而且是抵押给自己的关联典当公司。在5年后典当公司向业主索要房产,业主反而哭诉无门!

这就是在东北锦州发生的奇葩事件。其实房地产商和关联典当公司已经明显的涉及诈骗,但是很奇怪,法院却无视这种情况,仍然判决典当公司胜诉。过去总说东北的营商环境不好,投资不过山海关。看看这类的案件,刚刚过了山海关,到了锦州就已经投资归零了。

在2017年11月,锦州市太和区南站风情小镇房地产商公开售卖商铺,业主花了80多万,买了一套160余平方米的铺头,在全款付清房款之后。在最后的5年内,无论业主如何催促,房地产商仍然不肯配合去办房地产证,而且一直对这套商铺没有通水通电,同样其他的商铺也没有通水通电,所以一直闲置。

在2022年一纸法院传票,才让业主发现,原来在他买房的前三个月,房地产商已经将这套房子和其他六套房子,抵押给了锦州某典当公司。蹊跷的是,房地产商的控股股东也是金桥典当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,双方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,甚至有可能都是同一控制人。

典当行向法院起诉,开发商无力偿还债务,让法院判决该房屋用于拍卖抵债。业主知道后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一审法院认可,但是锦州市中院却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无效,认为典当行取得的抵押权在前,业主买房在后,需要业主腾房,要进行强制执行。

按照法院的解释,业主必须将房腾出来,至于业主受到的损失,可以起诉房地产商欺诈要求卖方款和损失。实际情况是房地产商早已经经营不善,处于破产的状态。也就是说业主最后最可能的情况是:房也没有了,钱也没有了。

纵观这个事件,房地产商肯定存在着重大欺诈,已经将房产抵押给了典当行,但是仍然做正常售房。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的文字意思典当行有优先受让权。但是这件事,有无典当行与房地产商的共谋?房地产商有没有故意欺诈的嫌疑?

其实在法律上正确的审查措施是,锦州市法院在收到业主的异议之后,应当建议将此事变成刑事案件,让公安机关涉入,针对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进行立案,他们的抵押行为是不是早就设好局了,就等着业务入套呢?

那么按照法律,在刑事案件没有调查清楚前,不得对业主强制执行。要破产的房地产商会怕民事诉讼吗?这一点可能5年前就研究透了,法律应该追查真相,看到实质,这些不良房地产商怕的是刑事抓捕。

在卖房买房过程中,我们更应该保护的是无辜的购房者,是处于法律弱势地位的个人。如果法律不能给这些受害者,正义的法律支持,那么这个地方的营商环境自然也会越来越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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